税务文书包括《纳税通知》、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、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等等。在税收实际工作中,经常会遇到纳税人拒不签收税务文书的情况,殊不知,即使没有签收,税务文书同样有效。拒收税务文书,还会丧失当事人应有的权利。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: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,必须先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,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。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、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、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、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